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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96條

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前項情形,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賣不動產之部分。但建築物及其基地,不得指定單獨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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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