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執行法 › 第94條

強制執行法 第94條

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再行拍賣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3條看 強制執行法 全文第9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