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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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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76條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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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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