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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64條

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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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