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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61條

拍賣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行之。 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行之。但應派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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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