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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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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60條
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 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 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
第七十一條
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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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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