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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52條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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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