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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47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標封。 二、烙印或火漆印。 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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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