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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24條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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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