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執行法 › 第132條

強制執行法 第132條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31條看 強制執行法 全文第13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