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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27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前項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鑑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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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