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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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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14條
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 對於船舶之強制執行,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完成時止,仍得為之。 前項強制執行,除海商法
第四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外,於保全程序之執行名義,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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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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