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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以下稱執行醫療業務),指專科護理師或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以下稱訓練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第六條所列之醫療業務。 前項監督,指醫師對專科護理師或訓練專科護理師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促;監督時,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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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