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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5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者,如專利專責機關於原專利權期間屆滿時尚未審定者,其專利權期間視為已延長。但經審定不予延長者,至原專利權期間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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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