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法 › 第13條

專利法 第13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專利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