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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115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應就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得為之。 依第一項所為之申請,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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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