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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11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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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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