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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107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新型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處分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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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