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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7條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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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