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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一句話看懂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範遭受家庭暴力者申請創業貸款補助之條件、程序及補助金額等相關事項,目的是提供經濟支持,幫助被害人重新站穩腳跟,開啟新生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8-1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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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前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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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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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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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 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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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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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部為瞭解貸款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訪視或查對相關資料,貸款人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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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之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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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人,除補貼利率及積欠各該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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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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