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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一句話看懂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規範有關偽造、變造或意圖供偽造變造國幣而準備相關工具或原料的行為,目的在於保護國幣的流通安全與金融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所稱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 在本條例公布前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意圖營利,私運銀類、金類或新舊各種硬幣出口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私運出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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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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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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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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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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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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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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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99 號釋字第 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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