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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規範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的申請、審核、辦理及管理等事項,目的是促進國際警務合作與交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22・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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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來華研習警政人員,須經其本國政府保送,並通曉中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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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來華研習警政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兩種,均由內政部按其程度及志願 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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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正式生須經分發就讀之學校甄試及格後始得入學,修業期滿後經參加畢業 考試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其合於授與學位之規定者,並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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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特別生經分發後逕行入學,並得任意選修課程,但研習期間至少為一學期 ,研究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註明其曾經研習之課程名稱。 凡參加正式生之入學考試不及格其來華目的原係作短期研究者,均得為特 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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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校修業期間,均享受學校公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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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入學前或修業期滿後,如需赴各警察機關考察或實習 ,所需費用以自備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補助。 前項考察或實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由內政部派員加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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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入學後,由各校指定人員負責協助指導,注意其生活狀況 及學業情形,於學期終了時呈報內政部備查;其入中央警察大學研習者, 並呈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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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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