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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規範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之申請、甄選、入國、研習及管理等事項,藉此促進國際警務合作與交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5・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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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應經其本國政府保送,並通曉中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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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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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所稱正式生,係指配合各校學制,修滿規定學分後,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所稱特別生,係指選修各校課程,研習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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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校研習期間,比照各校養成教育學生,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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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入學後,由各校指定人員負責協助輔導其學業及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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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校研習期間之學業及生活作息,依各校之生活輔導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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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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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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