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及本辦法規定要件之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及檢附下列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未於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申請,不得適用: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如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應檢附足資證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
二、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就業金卡影本。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如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應檢附足資證明就業金卡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
三、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文件。但其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經檢附外僑永久居留證供查詢確認具特殊專長,免附。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因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申請期間屆滿前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者,應自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格式及應檢附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未於期限屆滿前依規定格式申請者,不得適用。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如有缺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查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時,如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之專業工作是否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有疑義,得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協助認定。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