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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遊客進入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之收費項目與標準,以維護園區設施與服務品質,並有效管理遊客流量與資源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28・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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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貓鼻頭公園園區參觀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全票新臺幣三十元。 二、憑下列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免費優待: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示公函。 5.出示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6.國民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來函申請。 7.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 (三)購票人數達四十人以上團體,票價八折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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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貓鼻頭公園停車場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計次收費。 (一)大型車:新臺幣六十元。 (二)小型車:新臺幣四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十元。 二、下列車輛予以免費優待:執行公務之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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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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