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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76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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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