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法 › 第64條

土地法 第64條

每登記區應依登記結果,造具登記總簿,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永久保存之。 登記總簿之格式及處理與保存方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3條看 土地法 全文第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