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法 › 第41條

土地法 第41條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土地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