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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29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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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