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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247條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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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