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法 › 第220條

土地法 第220條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征收之。但征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19-1條看 土地法 全文第2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