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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73條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空地稅。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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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