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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65條

前條受通知人,認為評定不當時,得於通知書達到後三十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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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