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法 › 第156條

土地法 第156條

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百分二十以內之增減。
AI 白話解釋
← 第155條看 土地法 全文第1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