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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37條

土地畸零狹小,全宗面積在第三十一條所規定最小面積單位以下者,得依土地重劃廢置或合併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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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