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法 › 第106條

土地法 第106條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AI 白話解釋
← 第105條看 土地法 全文第10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