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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規範了國際機場及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的設置、任務及運作,以加強國際機場及港口的檢查及協調工作,確保國家安全及旅客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6-28・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為便於國際機場、港口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及 警政等業務之執行與協調聯繫,特設立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 前項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應冠當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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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由下列機場、港口有關單位各派代表一人組成, 辦理協調聯繫業務: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疾病管制局。 三、關稅局。 四、標準檢驗局。 五、入出境管理局。 六、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所。 七、海岸巡防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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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民用航空局、當地港務局局長兼 任,統一協調聯繫機場、港口有關單位辦理檢查及管制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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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航空警察局局長、港務警察 所所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處理本中心業務,其餘工作人員有關單位 調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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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各單位所派代表,得聯合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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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遇有發生重大事故各單位代表未能解決時,由中 心主任通知其服務單位主管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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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所需辦公費用專案編列預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 院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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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派在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工作人員,除應對其服務單位直接負責外, 並應配合檢查協調中心協調聯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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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作業要點由各中心訂定,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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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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