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與治安 › 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規範軍事監獄之設立、組織、收監、戒護、教育、衛生、獎懲、假釋等事項,旨在確保軍事監獄之運作符合法律規定及維護受刑人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防部軍事監獄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監獄長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監獄長襄助監獄長綜理全監事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軍事監獄設下列科︰ 一、總務科。 二、戒護科。 三、作業調查科。 四、教化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 二、預算編列、經費出納及建築修繕。 三、收容人身分簿之編製、管理及入監、出監管制。 四、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五、赦免、減刑、假釋之陳報。 六、糧食、經理被服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七、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 八、收容人死亡之善後處理。 九、人事軍務、後勤、通訊、資訊維運各項業務。 十、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 二、戒護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收容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收容人行為狀況之考察及身體、物品之搜檢。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八、收容人賞罰之執行 九、收容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作業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入監指導及直接、間接調查。 二、收容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三、收容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四、收容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五、作業之指導及受刑技能訓練。 六、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八、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九、收容人作業之配置、調動及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考核。 十、其他有關作業調查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教誨、教育及輔導工作。 二、收容人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三、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 四、新聞書刊雜誌之管理。 五、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 六、收容人出監後之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業務。 七、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醫務所承監獄長之命令,兼辦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收容人之健康檢查、疾病醫治及藥隱治療。 三、收容人自購藥品材料之管理及申購審查。 四、收容人戒護醫治、住院之協調聯繫及保外醫治之管制、訪查。 五、收容人傳染病、藥物濫用之篩檢、防治及輔導。 六、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軍事監獄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刑事與治安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