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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規範國軍支援交通部辦理緊急疏運業務時,相關收費的標準與規定,以確保緊急疏運業務順暢執行並提供明確的收費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1-1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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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搭乘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之軍用運輸機者(以下簡稱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出示下列證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身分證。 二、駕照。 三、健保卡。 四、戶籍謄本。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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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應於搭乘前完成投保意外險,並填具搭機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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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交通部應向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收取搭乘之費用每人新臺幣一千元,並於扣除保險費用後,撥入國防部指定之帳戶收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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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地區航空站負責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候機補位安排、搭乘費用收繳、代收費用收據之印製、辦理保險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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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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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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