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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國籍取得、回復、喪失及變更等相關事項所需繳納的規費標準,目的在於依法收取費用以辦理國籍相關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3-2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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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收費美金五十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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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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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於國外提出申請之國籍案件,其規費得依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徵收領事規費之折算規定,折算當地幣值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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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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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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