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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規範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者的家庭收入資格條件,以確保住宅資源公平分配給有需要的對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4-16・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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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 │ │出售 │出租 │ ├───┼─────────┼─────────┤ │臺灣省│八十八萬元以下 │四十六萬元以下 │ ├───┼─────────┼─────────┤ │臺北市│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九十二萬元以下 │ ├───┼─────────┼─────────┤ │新北市│一百四十四萬元以下│八十九萬元以下 │ ├───┼─────────┼─────────┤ │臺中市│九十六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 ├───┼─────────┼─────────┤ │臺南市│九十五萬元以下 │五十二萬元以下 │ ├───┼─────────┼─────────┤ │高雄市│九十七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 ├───┴─────────┴─────────┤ │備註:本表所定臺灣省不包含第三條所定之縣、市。│ └───────────────────────┘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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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新竹市及新竹縣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桃園縣比照新北市之基準辦理; 基隆市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嘉義市比照臺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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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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