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 第3條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3條

國家銀行職員分一、二、三、四,四等。 前項分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