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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規範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國家公園的保育、經營和管理的統一性和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5-0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各國家公園業務,特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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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公園設施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劃定區內國家公園法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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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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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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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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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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