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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86條

團體標章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並檢具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前項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之資格。 二、使用團體標章之條件。 三、管理及監督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四、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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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