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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81條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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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