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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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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76條
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
第七十二條
所定申請人或被查扣人或前條所定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之申請,同意其檢視查扣物。 海關依
第七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實施查扣或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商標權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經海關同意後,提供進出口人、收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疑似侵權物品之數量。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訊,僅限於作為侵害商標權案件之調查及提起訴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任意洩漏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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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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