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標法 › 第69條

商標法 第69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68條看 商標法 全文第7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