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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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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31條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項、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或
第六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者,應予核駁審定。 前項核駁審定前,應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商標圖樣之非實質變更、註冊申請案之分割及不專用之聲明,應於核駁審定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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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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