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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監獄規則

一句話看懂
參觀監獄規則這部法規規範的是民眾參觀監獄的相關事項,目的在於使民眾了解監獄實況及矯正機關功能,並使受刑人了解社會對他的期望,以期矯正其惡習及增進社會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4-2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參觀監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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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請求參觀監獄,除有正當理由經監督機關准許者外,以研究法律、矯正、 心理、教育、社會等學科者為限,並應於事前洽經監獄許可後,由典獄長 或其所指派人員引導參觀。 學生或團體參觀者,應由授課教授或其他適當人員領隊。 外國人參觀監獄者,應經監督機關許可,但遇時間迫促,得先由典獄長斟 酌決定,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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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參觀者人數過多時,得令分班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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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醉酒及精神病者,不准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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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參觀者於參觀時,須遵守左列事項: 一、服裝整齊。 二、靜肅。 三、不得吸煙。 四、不得攜帶照像機及危險物之類。 五、不得與受刑人交談或接受財物。 六、聽從監獄職員之指導。 七、其他監獄內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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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參觀者有違反前條所列事項之一時,得停止其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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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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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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