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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 第8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8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
第六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
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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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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